公交司機為躲避行人橫穿馬路被迫急剎車,導致乘客侯先生手掌骨折。雖是下班途中受傷,但由于未及時報警,事后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侯先生未被認定為工傷。為此,他將朝陽區(qū)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認定。近日,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下班受傷未被認工傷
侯先生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被派往豐臺交通支隊北京西站大隊擔任協(xié)管員。據侯先生說,2014年9月16日,他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車時,司機為躲避橫穿馬路的行人急剎車,導致其右手掌骨折。
事發(fā)后,侯先生的工作單位同意認定工傷,但朝陽區(qū)人社局始終不予認定。侯先生認為,其受傷系因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遇上的交通事故,應被認定為工傷。同時,該事故為車輛躲避行人的單方交通事故,只因未向交管部門及時報案、傷情當時未顯現(xiàn),故導致交管部門無法認定。為此,侯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朝陽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據了解,侯先生曾起訴公交集團第六客運分公司,經法院判決獲賠1.1萬余元。據他說,其當時沒有及時報警是因當時傷情未立即顯現(xiàn)且又是單方事故。次日,他因手掌劇痛去醫(yī)院拍片發(fā)現(xiàn)骨折才報警,導致交管部門因無事故現(xiàn)場無法做出事故責任認定。
被告只認責任認定書
朝陽區(qū)人社局當庭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工傷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三是受傷害職工應當在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此外,《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事故責任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原告工作單位并未提供原告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并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其提供的民事判決書是原告與公交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糾紛,而非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因此,原告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侯先生的妻子作為代理人出庭。她認為,被告僅以原告未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由不予認定工傷非常機械且錯誤,判決書足以認定原告無事故責任,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出具法律文書的義務。
對此,朝陽區(qū)人社局指出,原告提交的判決書中未明確事故的責任!豆kU條例》規(guī)定了應該提交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道交法》也規(guī)定了事故現(xiàn)場處理的事項,如現(xiàn)場報警等。公交公司的證明并非有關機關責任認定證明,原告未按相關要求開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未按被告要求予以補證。
“被告在職權范圍內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必須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北桓娲砣苏f。此案未當庭作出宣判。 |